近年来,闵行法院审结多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诉讼能力不足系制约权利主张的主要因素。在14件民事案件中有9件系因证据不足败诉或撤诉。不少权利人难以向法院明确请求保护商业秘密的秘点,许多权利人无法提供其在侵权发生前已采取的保密措施或侵权人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因而导致败诉或撤诉。可与民事案件取证难相反,刑事案件中因国家公权力介入,其诉讼能力大大加强,2起刑事案件公诉机关的指控均得以成立。
二是离职员工系侵害商业秘密的高发人群。在16件案件中有13件系员工离职后另立门户引发,员工泄密就成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大的侵权隐患,不少离职员工为规避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以亲友名义注册公司并实际经营公司,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原公司展开竞争,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公司销售人员集体离职另立门户的情况,这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人才资源均产生极大影响。
三是经营秘密系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短板。在16件案件中有9件系对经营秘密的侵权,较之技术秘密,交易信息、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系由业务员收集,更容易被泄露和利用,但许多公司并不重视对经营秘密保护,未及时将零散的经营秘密汇总、固定使之成果化、秘密化,导致大量经营秘密随着员工离职而被泄露。
四是非诉目的系该类案件的不确定因素。一些案件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真实意图并非保护其商业秘密,而是旨在通过诉讼制造阻碍竞争对手上市或打击离职员工等非诉讼目的,这些案件当事人的案外需求或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