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调查分析

  2012年,北京金卫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服务中心用了近一年时间,先后在北京、河北、江苏、广东、山东等地展开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调研,调研涉及国有、集体、合作、私有、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等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涵盖煤炭、石油、电力、交通、医药、信息、家电等行业领域,获得大量第一手材料和相关数据。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秘密价值日益凸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逐步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商业秘密泄密风险加剧,超过62%的企业曾发生过泄密案件,企业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采取得力措施,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指导和帮助。

  现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误区多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属于私权范畴,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私事”,专家学者更关注对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研究,而忽略了对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的探索。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理论,全凭企业个体在实践中摸索,进展缓慢,困难重重。

  商业秘密界定难。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是困扰企业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调研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反映,不知如何界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的名义,要求业务部门提交商业秘密信息目录,保密办汇总制作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但在执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因工作繁忙,或担心信息使用限制而束缚手脚等,大多敷衍了事;保密办不熟悉业务,人少手、任务重,只能对各部门交来的目录进行简单整理加工,据此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原则抽象、不具操作性,真正的商业秘密信息被“潜伏”。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则推行“模糊管理”,除少数确属公开的信息外,几乎所有生产经营管理信息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虽然节省了前期确认成本,却加大了后期管理难度,信息交流受到限制,商业信息收益受到影响。

  商业秘密保护与企业管理“两张皮”。调研发现,大多数企业缺乏对本单位商业秘密信息价值和传输规律的深入了解,没有将商业秘密作为资产纳入企业一体化管理范畴,往往在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后,亡羊补牢、临渴掘井,制订出较原则的保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与企业管理机制“两张皮”,员工又视执行制度为“额外负担”而消极应付,保密要求不断被突破,有关保密制度形同虚设。时光流逝,商业秘密资产重又徘徊在泄密边缘,一旦有重大泄密事件发生,又会催生新一轮商业秘密保护热潮……

  用人陷入恶性循环怪圈。在利益驱动下,企业不愿下功夫培养新人,热衷于聘用有工作经验的“熟手”;员工在离职时习惯于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或客户资源,作为找个“好下家”的筹码。企业一边痛斥员工“窃密无耻”,一边高薪引诱竞争对手的技术、经营骨干人才“携秘跳槽”;还有的政府部门为了地方利益,袒护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助长了人才无序流动。

  调研中,一位“海归”老总介绍,美国企业招聘员工时绝不敢打出“有客户资源者优先”的招牌,员工离职时不敢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会主动邀请原同事到自己的新单位就职,因为这无疑是给自己“挖坑”。而在国内,陈旧的用人观念给商业秘密保护留下很大隐患。据媒体报道,华为公司、鑫富药业、中兴公司等著名企业,都曾发生过离职员工因泄露商业秘密而身陷囹圄的案件,企业老总因“单位犯罪”而锒铛入狱的司法判例更是层出不穷。遗憾的是,总有人认为自己是“特殊例外”,仍要以身试法。

  党政机关获取信息造成二次泄密。党政机关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要求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含有大量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也有主动提供),企业往往不愿、不敢或不知如何向政府提“保密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意或无意泄密,致使企业经济损失惨重。尽管我国《公务员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和程序规范,鲜见有公务员因泄露商业秘密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判例。

  诉讼维权难度大。商业秘密信息确认不准、前期管理混乱,导致后期法律救济乏力。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显示,超过49%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以原告撤诉告终,主要原因是原告不能举证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和保护措施,无法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另外,商业秘密案件在适用法律中,存在不少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审理难度大、周期长,诉讼成本很高,巨额经济损失很难挽回。如被媒体称为“商业秘密第一案”的贵州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索赔金额达1亿元,诉讼耗时21年之久,在贵州、上海等地来回打了6场官司,原告被告均疲惫不堪,分不出胜负,只得不了了之。

  建议: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

  在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品质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甚至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大局。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仅需要企业持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更需要国家从宏观战略层面来认识和解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打造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共同遵循的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

  加强政府行政指导和服务。政府指导并不意味着要“管理”商业秘密,而是为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和指导。商业秘密保护,亟须政府加强顶层设计,采取有力措施,指导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如日本在21世纪初先后发布《商业秘密管理指针》、《技术泄漏防止指针》、《技术流出有关案例集》,为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改进保密措施给予指导并提供基本方法。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同时,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从各方面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信用体系等。

  急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阶段,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比较零乱,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从一个方面或本部门视角出发,就商业秘密保护的某方面问题规定一两个条文,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刑法》侧重制裁经济犯罪,《合同法》关注技术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则关注如何平衡劳资关系等。建议有关部门对当前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法律制度进行梳理整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商业秘密的专业性较强,单纯的法律服务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因此,应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作用。如,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精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管理和国际规则的专门人才,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确认、风险评估、管理策划、信息咨询、诉讼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制订业内公约,规范人才流动和用人行为,调解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提供诉讼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