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商业秘密范围确认难题

  如何划分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长期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工作是确定保护对象,只有知道了“保什么”,才有可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因此,划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界定商业秘密事项,是商业秘密保护必须破解的难题。

  复杂的商业秘密表现形式

  企业产生、流转、保存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三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军工企业还会产生或流转国家秘密信息。企业只有厘清商业秘密的概念,将其与国家秘密、专利技术严格区分开来(专利技术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下,将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逐一识别出来,才能确定保护对象即具体的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仅对商业秘密概念作出一个宽泛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实践中,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要复杂得多,确认难度也很大。因为,每个具体的商业秘密信息所对应的资产形式可能有多种,如一份新产品营销规划,既有纸质形式,也有电子媒介形式,还有根据图纸制造的样品等。另外,每项商业秘密信息还会随业务流程、岗位职能划分等活动产生大量的衍生信息,如:一项产品设计,除了技术图纸,还有许多相关的工艺设计信息、采购信息、生产信息、质量控制和检验信息等,这些信息同样会以多种不同的资产方式存在。

  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就是要把这些存在于企业每个部门、各个业务流程和环节,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及信息载体识别出来,综合企业的发展要求、行业特点、市场前景等多种因素,形成“商业秘密清单”或“商业秘密事项目录”,为接下来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分方法

  商业秘密范围划分方法尚无统一标准,而且由于各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环境不同、保护要求不同,也无法建立统一的识别方法和标准。一般来说,企业可采用列举式、概括式和强制式三种方法,划分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范围。

  列举式方法。所谓列举式,就是将企业内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全部列举出来。实践中,一般由企业内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划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各类信息产生的形态及其价值和保密要求进行细致分析,形成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清单或商业秘密事项目录。

  采取列举式方法,企业各业务部门只需按照目录或清单,对号入座即可完成商业秘密事项的确定和定级工作,适用于组织机构复杂、业务流程相对稳定的大型企业。但是,由于列举式方法需要提前统一编制商业秘密事项清单,前期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需要企业最高管理层统筹协调安排,从各部门抽调专人或委托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才能完成。

  概括式方法。所谓概括式,就是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概括性地划分为几个大类,然后规定一个相对科学的商业秘密信息识别和确定标准,企业各个部门依照统一的标准,界定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

  概括式方法不需要编制繁杂的商业秘密清单,各部门只需按照标准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种确定商业秘密的方法简便快捷,但由于各部门对标准理解和把握的差异,可能会出现对商业秘密确认不完整、保护不周延、不统一等种种问题。因此,这种确认方法仅适用于规模小、商业秘密资产变化较快的企业。

  强制式方法。所谓强制式方法,就是强制性地把某些信息规定为商业秘密,并统一规定其密级。强制方法仅限于在一定时间内对特殊项目的管理,如项目研发、样品制造、招投标活动、市场推广、商务谈判等。强制式方法把特定范围内的信息规定为商业秘密,甚至把一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也提升到最高保护等级,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应及时解除强制状态,防止保护过度导致的成本浪费。

  一般说来,对于大型企业或研发类企业,可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法来保证保护成本的最优化。如:在运行稳定的企业集团总部、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可采取列举法;对于商业秘密资产变化快、数量多的研发部门采用概括法更为有效;对特殊的研发项目则可以采取强制式方法。

  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保密标志

  由于商业秘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并未对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保密标志作出统一规定,而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商业秘密的密级划分。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参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将商业秘密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级,这一划分方法易于将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混淆,不应提倡。2010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根据泄露会使单位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将商业秘密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但是也不乏将商业秘密分为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乃至七级的企业。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商业秘密的价值周期也难以确定:一项原定为5年保密期限的研发技术,可能随着技术发展,不到1年就丧失了保密价值;原本处于高度保密状态的市场拓展方案,随着竞争态势的变化,提前将其公之于众可能更容易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宜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自行设定、及时调整。

  商业秘密的保密标志。标注保密标志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要求,企业商业秘密一经确定,建议在其载体上做出明显标注。标注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要求,标注“核心商密”或“普通商密”。实践中,有的企业将保密标志设计得鲜明醒目,纸介质密件的封面使用不同的颜色,电子文档铺满不可删除的企业LOGO,这既强调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也向接触、使用者发出了保密警告信号。另外,为避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建议将商业秘密的保密标志与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明显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