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及构成条件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定义概括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示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秘密持有人一般是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使其公开)。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可以是文件、设计图纸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

  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产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 秘密性

  2、 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护性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直接获得的信息。公众所知的信息,无论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处于秘密状态,才能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代表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绝对没有人知悉,其它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了相同的商业秘密,也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经济性”?

  “经济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国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目的也在于维护或谋求经济上的利益。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实用性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可以实际应用直接产生效益,而是任何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被竞争对手获取后能为其节省竞争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或时间成本)的信息均具有实用性,它包括成功的技术方案、数据,也包括阶段性的、失败的经验、数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等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保护性”?

  “保护性”是指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从而使一般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维持其秘密性的客观要求。权利人应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不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受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并不要求对其保护,则该项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为什么需要商业秘密?

  1、保持对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2、防止出现新的竞争对手;

  3 、对外合作时保持优势;

  4、保护自己的投资;

  5、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

  6、保护自己的经验;

  7、 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商业秘密权利人

  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商业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所有权的人。如果仅是因职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业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属,仅属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论处。

  别人能否拥有同样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得了同样的商业秘密,就具有同样的权利。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阻止合法拥有同样商业秘密的他人使用、转让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

  商业秘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属于无形资产,保存在各种载体上,例如:纸张、计算机、软件、光盘、磁盘、磁带、u盘、相片、人的大脑等。另一种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例如:样品、设备、生产线、仪器仪表、试剂、原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