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谈侵犯商业秘密问题:法律修改应与时俱进

  “有些法律出台得久了,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或完善。”政协委员、民建吉林省委副主委王欣说,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让法律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以商业秘密的问题为例,目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入罪条件是造成对方损失50万元,或者非法所得50万元。这个条件看似具体,但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王欣解释说,“侵犯商业秘密跟盗取50万元现金或者相应价值的设备不一样,后者直接算罪,而前者受限于立案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被盗取现象日趋严重,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损失或非法盈利50万元以上的,才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何况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特殊性财产,对其造成损失或产生盈利的计算方法颇具争议,这更加剧了相关法律的笼统性和难以操作性。

  王委员针对此问题曾在高新区里面做过调查,目前,高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子层出不穷,但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的多是一些假烟假酒或盗版光盘案件,真正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却不多。

  “可以说,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取证难,入罪更难。”王欣说:“入罪条件所规定50万元,判定起来其实很难。在高科技产业中,单个产品就可能拥有几十项专利,如果其中一项被拿走了放到其他产品里,这个损失该怎样计算?如何证明专利被盗取后这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一定处于不利地位?或者说,损失难以界定。收入亦是如此,盗取别人一个专利放到自己的产品里,赚来的钱究竟是依靠偷来的专利还是原先就有的东西?”

  “所以我建议,国家应该与时俱进地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旨在更好地适应发展需求”。王欣总结说。

  资料: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发布)第六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颁布)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出台)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