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它的取得需要付出一定的资金和劳动成本,它的使用能够产生现实的经济利益,它的独占能够使权利人保持竞争优势,因此,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就会分流权利人的成果,或者使权利人失去竞争优势,或者使权利人的全部投入付诸东流。可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涉及到过去、现在和将来。所以,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因素:
1、研发成本
在计算赔偿范围时,这部分损失往往容易被权利人忽视,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资金、人力等成本,可能会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无法收回。
2、现实的利益损失
包括成本的提高、销售额的降低、利润的减少等。
3、预期利益的丧失
在确定这部分损失时,应当考虑商业秘密的现实价值、可利用周期等因素。
4、合理使用费
一般适用于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赔偿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计算,后一种又被称为推定赔偿额。
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难以确定。事实上,被告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挤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因此,可以用权利人的单位利润乘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售量,作为侵权赔偿额。当然,这仍然是一种推定性质的损失计算方法。
在实际损失和推定赔偿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可以适用定额赔偿。即对于已查明侵权事实,但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到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定额赔偿的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