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上)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上是目前国内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需符合四个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分析商业秘密定义和构成要件的意义在于认清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只有我们要保护的信息在符合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为商业秘密,否则商业秘密都构不成何谈商业秘密保护,构不成商业秘密就不会受到国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只有在认清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后,我们才能主动地去制定相关制度、采取相关措施,使本来不属于法律上商业秘密的信息成为商业秘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类和一般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划分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⑤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⑥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大圆银泰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大圆银泰的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可分为对外事务和内部事务:

  对外事务包括:

  1、 委托开发事务,包括交易系统开发、升级,网络、办公系统开发等;

  2、 商务咨询服务

  3、 财务审计

  4、 股权转让、投资、并购

  内部事务包括:

  1、 客户名单

  2、 系统技术

  3、 财务

  4、 人力资源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案和措施

  1.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

  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处理对外事务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对储存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资料,借用、复制必须登记批准。重要资料的借用、复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对公司内部的电脑设立分级操作口令,对上网电脑严格控制,防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失窃。

  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

  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

  3.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建立公司保密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在员工进入公司时就向其灌输保密观念,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了解公司各类信息资料的保密等级,让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防止无意泄密,如在商务谈判中。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该准雇员进入企业后对其讲明保密责任及违约的后果,对已雇人员给予充分信任,提供优厚的待遇。但一旦发生问题,就应及时处理,不再给予信任,且给予相当严厉的惩罚。

  4.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津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员工工资中,特别是在涉密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一块保密津贴,让员工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是付出了代价的。一旦有员工发生窃密事件,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追索其每月所得的保密津贴费。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员的,又有重点人员,公司应该与这部分直接涉密人员订立商业秘密守密协议,按《劳动法》规定,把脱密期、竞业限制期等条款直接写入守密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建立泄密应急机制

  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并决定采取何种法律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的救济、劳动法的救济、行政法的救济和刑法的救济。

  1、民法的救济

  民法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基于缔约过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43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2、劳动法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

  3、行政法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其依据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刑法的救济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的,还是基于劳动法保护发生的,企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单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给商业秘密企业作为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企业可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