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一般指保密的技术,法律定义源于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其英文为Technique(或Technology)secrets,又俗称为Know-Now,但不如Trade secrets常用。2004年11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定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技术秘密的特点是:
(1)秘密性(新颖性的最低要求):技术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知识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先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者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秘密不能成为秘密。
(3)价值性:技术秘密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众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是否对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该技术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5)此外作为技术秘密的来源还必须合法正当。一是技术秘密的取得方式必须是合法的,如自行研制、核发许可、继承或转让等;二是技术秘密的信息本身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往这会上所称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都属于技术秘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