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商业秘密诉讼官司胜诉较低的原因分析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我们商业秘密民事诉讼风险的时候不断的抱怨,认为商业秘密官司输的较多赢得极少,对此,我们深有感悟。包括我们团队所创建的本网站目的都是在宣传正确的商业秘密思维,为广大客户门提供正确的商业秘密侵权维权思维。

  在此,我们抛砖引玉。以我们所操办的案件和我们所知悉的案件来综合衡量下商业秘密官司输多的原因所在:

  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是,权利人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对商业秘密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由于害怕在诉讼的过程中使商业秘密再次泄露,不愿意将关键性证据提供给法院或鉴定机构,致使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等。在很多案件中都可以发现这种思维的存在,原告无法理解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就简单的认为自己的东西是自己核心,而一味的坐井观天的方式去说服律师、说服法院,同时无法就自己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方式进行证据的固定和整理,造成律师理解出现偏差,法官们亦会认为证据无力;

  作为一名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我们在接受客户咨询的同时不断为客户讲解商业秘密的秘密概念,从法律的层面让客户去理解这个问题,而不是一味的被客户所误导,这也能显露出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的价值。

  据某位法官分析,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四:

  一是很多企业都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畴。或是将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的载体混为一谈,或是将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导致该保护的没有保护,不该保护的瞎保护;

  二是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缺乏足够的认识,体现在保护措施上就是没有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没有对商业秘密加以标识,对重点区域也未进行监管等;

  三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专业性较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也要求较高,很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常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上自身的保密措施做的不够到位,常使自己面临举证困难、举证不能,最后终被迫撤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

  四是许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害怕在诉讼的过程中使商业秘密再次泄露,遭受“二次污染”,故经常不愿意将关键性证据提供给法院或鉴定机构,而法官根据现有证据是无法判定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于是也就注定了权利人只能以败诉告终。

  针对上述造成胜诉率低的因素,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自己内部商业秘密的范畴、层级,区分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载体的不同;其次,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根据信息的不同价值、所处的生命周期、知悉范围等因素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再次,对于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企业可采取邀请公证机关取证、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等措施保证所获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最后,企业应提供给法院较为完善的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行使申请不公开审理,证据不公开质证等权利,在完成自己举证责任的同时保证在最小范围内、公开最小范围的商业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