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行政、社会以及经济多方面的社会价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需要解决好信息公开豁免、保密审查机制等相关问题,妥善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是今后工作的关键之所在。在新形势下,需要对《保密法》进行完善与修订,健全新的保密制度,重塑定密体系。

  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必须公开。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方式、范围和程序以及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保密法》又对保密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针对目前《保密法》存在保密范围偏宽、定密的随意性较大等情况,密级确定、解密、泄密处罚等一些重要的规定上已落后于当前保密工作的形式。适度缩减保密范围、规范定密程序,及稳妥地做好降密、解密工作,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要加快保密范围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努力建立健全科学的定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保密标准。保密标准的确立主要根据“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在保密标准方面,一是要进一步清晰“国家秘密”标准;二是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进一步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列举式立法方式明确而具体的加以规定。

  重新确定定密程序。定密程序包括:定具体秘密事项、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文字记载和通知应该知道的单位、人员知悉等。定密首先由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提出该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交部门领导审核把关后送本机关、单位的领导人审核批准。一般不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批准。该秘密事项批准前,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