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羡慕这样一种职场金领,他们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庞大的客户群,想换公司一招手可能就会有“橄榄枝”伸过来。他们,就是一些企业的高管。但是,有时候“橄榄枝”不是随便可以接的,很可能一不小心就会遭遇天价违约金。
近日,昆山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子,说的就是一名高管突然跳槽,原雇主一查,对方竟然跳槽到了竞争对手公司。原雇主一纸诉状要这名高管赔偿15万元。最终的审理结果:这名高管违背有关竞业限制合同,必须赔15万元。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啥叫违反“竞业限制”。
法庭实录 高管升职不久突然跳槽 原雇主获赔15万违约金
刚刚升职一年的高管陈军(化名)突然跳槽,引起原公司怀疑,经调查陈军竟然进入竞争对手的公司,由于陈军掌握着公司的关键性技术和商业秘密,原公司无奈之下将陈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1年,陈军进入昆山一家公司工作,成为生产车间的一名普通员工。在这家公司的几年时间里,勤奋好学、热爱钻研的陈军逐渐成长为公司的技术骨干。2010年,陈军被公司提拔为生产技术主管,掌握着公司产品制造的关键性技术。为了公司的发展,公司与陈军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两年期间,陈军不得自营或者在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相似的公司进行任职。公司也为此向陈军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孰料合同签订后才过一年,陈军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进入了某建筑公司任职。陈军的突然辞职引起了公司的怀疑,公司暗中对陈军所在的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原来该建筑公司的董事长竟然是他们同行业竞争对手——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军实际任职并非这家建筑公司,而是他们公司的竞争老对手。知晓实情后,陈军原公司一纸诉状将陈军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军停止竞业行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法官认为,虽然陈军确实是和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陈军所在的新公司与原告公司业务基本相同,存在竞争关系,故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离开原公司后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军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万元。
“竞业限制”惹风波不断 高级员工是“严防”人物
如今,人才流动越来越司空见惯,企业高管跳槽更是轻而易举。但是,随着同行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员工签订限定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某些特定岗位的约定。“竞业限制”纠纷案可能在我们的身边并不多见,但事实是,它近年来一直被闹得沸沸扬扬。
“竞业限制”这个法律名词也成为职场人关注的焦点。不少职场人翻开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惊讶地发现在条款内也有“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那么,“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如果跳槽,会不会被原供职单位告上法庭?
关于“竞业限制”纠纷,记者简单进行了调查,发现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纠纷可以从李开复竞业限制纠纷案说起。
2005年7月,Google宣布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已正式加盟,任全球副总裁、中国区总裁。
同月,微软在华盛顿州将Google和李开复告上法庭,理由是两者违反了李开复在加盟微软时签署的非竞争合约及保密条约。随后Google反诉微软,要求宣布竞业禁止条款无效;7月末,华盛顿州高等法院发布禁令,禁止李开复在9月6日前在Google从事网络和桌面搜索技术方面的相关工作;9月,华盛顿州金县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李开复可以立即为Google工作,但工作范围将受到限制。9月底,李开复就任Google中国区总裁。12月,微软与Google宣布达成和解。
那么,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企业高管,难道就真的不能跳槽吗?难道进了一家企业,就等于签了“卖身契”吗?显然,在都市白领圈,竞业限制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区多家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他们均表示,白领也无需太多忧心,因为竞业限制一般不与普通员工签订,从类型上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业多为高新技术研究、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等,而且也不是和所有员工都签订,只与部门骨干核心或掌握公司重大机密的人员签订。
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勇伟律师表示,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需要向离职员工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而离职员工也须遵守在约定期限内不从事约定岗位或行业的义务,如果违反,离职员工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个违约金和企业高管的薪资有关,我见过的最高违反竞业限制索赔额有超过100万元的”,蒋勇伟说。
高管跳槽只能转行 择业自由谁来保护
偶像剧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桥段,男女主角在公司担任高管后遭遇挫折,经过一番纠结剧情后,男女主角跳槽到同类型的正义一方公司,华丽转身。但很多人会忽略这样一个专业问题,这个故事桥段如果放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已经涉及到了竞业限制问题。
小王是一家企业的销售总监,最近他正在考虑要不要跳槽。“已经面试过了,基本谈好了待遇问题,双方都挺满意的,但是对方公司是同类企业,我怕会涉及法律问题”,小王是一名有着丰富经验的销售总监,因为接触过的项目较多,手上掌握着公司几乎所有的客户资源,之前也和企业老总谈到过竞业限制的问题。他非常担心,一旦自己提出要跳槽,不仅公司会不同意,还有可能遭遇天价违约金的赔偿。但是,他同时又很郁闷,自己摸爬滚打这么多年,当然是要往高处走,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我又没有签‘卖身契’,难道要我转行重新再来?”
职场高管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点上,法官认为,竞业限制说到底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一个员工掌握着公司的专利技术、客户资料、商业机密、研发方向等核心机密,一旦跳槽到对手公司,必然会侵犯现有公司的权利,这也是对手公司愿意高薪“挖墙角”的原因。但是,一个企业要维护自身权益,不应该单纯依靠外部专门立法来解决竞业竞争的问题,而是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内部管理,加强员工的归属感,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雇佣合同进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竞业限制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是相对的。竞业限制是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劳动者履行了保密义务的同时,对应也该有享受补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但没有进行相应的补偿,则竞业限制协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