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因与领导闹矛盾辞职后,却以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牟利。11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生产的侵权破碎机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某原是一家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自198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参与制造了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蓄电池破碎分选机,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合同。后陈某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辞职改行推销酒。2010年春节前,陈某在山东某公司推销酒的过程中,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相识,蒋某在得知被告人陈某曾在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且有制造破碎机的经验后,提出高薪聘请陈某为其制造一台破碎机用于生产,陈某予以同意,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为蒋某的公司制造一台破碎机,花费人民币200万元。蒋某给陈某支付报酬30万元。后经鉴定,山东某公司制造的破碎机与陈某原来所在的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碎机所反映的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实质性相同。
经司法鉴定,陈某原来所在的这家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破碎机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技术信息的整体确切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经公安机关委托评估,该专有技术价值为人民币10.83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