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只叫你签订有保密协议且条款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原告主张,其发现被告在离职前通过设立公司,利用原告的客户资料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苏青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
判决摘要: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解读:
诉讼请求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本案中,原告主张商业秘密侵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商业秘密且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遗憾的是,本案原告混淆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侵权的关系,以存在竞业限制为由主张商业秘密侵权,而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商业秘密也未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败诉。
律师建议:对于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直接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若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则需要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