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自行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其他侵权案件大。首先,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侵权证据基本上都掌握在侵权人手中,被侵权人很难直接获取这些侵权证据。其次,侵权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常是隐蔽地实施侵权行为,也会加强侵权相关信息、材料的隐匿,这就使得被侵权人想要获取侵权证据更为困难。
因此,能否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是商业秘密维权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调查取证正是收集、固定证据的工作。
商业秘密案件中,明确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地位是调查取证的第一步,也是制定调查取证方案的基础。作为权利人,主要涉及侵权人的基本信息,侵权途径,侵权方式,具体侵权行为,侵权盈利情况等证据材料的调查取证;作为被控告侵权人,则注重信息非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的调查取证,主要涉及信息不具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信息来源合法的取证。
因为主张不同,所要建立的证据体系不同,需更具针对性地调查取证。但调查取证其实还应该是全面的,部分案件之所以维权失败是因为没能知己知彼,只考虑了单方的调查取证内容,做好了进攻准备,未能做好防守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