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网络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南和睦妇产医院就其侵犯原告淮南丽人医院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丽人医院是2009年11月份成立的一家个人独资的一级综合医院,和睦医院是2010年8月份成立的一家民办非营利性医院。2011年,和睦医院成为百度网讯公司的百度推广技术(竞价排名)客户,在百度网上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推广。2011年5月,丽人医院发现百度搜索中有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经公证确认,通过百度搜索,输入“淮南丽人医院”、“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后,点击查询“淮南丽人医院”、“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关键词,进入该页面,出现“[官方网站]淮南丽人医院www.hmfc120.com”,但在点击“[官方网站]淮南丽人医院www.hmfc120.com”进入该网站后,则出现了“淮南和睦妇产医院”网站的主页。丽人医院保全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百度网讯公司提供证据表明,2011年4月28日和6月21日,和睦医院使用自己的注册账户自行设置推广关键词“淮南丽人医院”和“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并进行了相关网页描述。庭审中,三方共同确认涉案行为已于2011年7月2日停止。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重要的作用是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尤其是避免与同业竞争者之间发生混淆。本案中,和睦医院作为新成立的医疗机构,为扩大自身的知名度,擅自使用同行企业的企业名称,误导患者认为丽人医院与和睦医院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使丽人医院本应得到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有可能被和睦医院获得。和睦医院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丽人医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