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的关键问题

  商业秘密案一直是知识产权实践的难点,本文围绕商业秘密诉讼时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问题;二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问题;三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策略。

  一、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等多种途径保护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管辖也就涉及到行政管辖、刑事管辖、民事管辖等问题。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一般情况下会优先选择行政保护或刑事保护,而在这两者中,企业更加倾向于选择工商局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而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工商局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执法有其天然的优势,因为工商局具有很多其他的附属性权力,比如企业登记、年检,对于执法对象而言,工商局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另外,工商局经过这么多年在公平交易、市场监管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也具有一定的优势。虽然公安机关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来说也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是,公安机关拘留和抓捕嫌疑人是非常谨慎的,拘留和抓捕嫌疑人的门槛也比较高,相对来说,工商局立案的标准较公安机关低。而法院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最后一道保障,但是从证据取得和司法审判角度来说,要有效、快速的解决问题,民事诉讼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在三种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中,工商局的管辖地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是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很多企业都希望由权利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工商局来介入调查。因为这些地方往往都是企业纳税所在地,如果由本地的工商局和公安机关来处理相关案件,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就会小很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但是,界定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地,实践中对此仍存在着一些争议。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案件有两个过程,第一阶段是员工从权利人公司那里窃取、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第二个阶段是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之后披露给第三方。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究竟是指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还是指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现实中仍有争议。实践中,权利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介入比较多一些,但是,本地公安机关的介入还需要立案来推动,不仅要递交一些权利证据,还需要提交侵权证据与损失证据。

  法律对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二、商业秘密案件的取证问题

  (一)取证方式

  现有的取证方式有自行取证、公证取证、手段取证、刑事取证和诉前证据保全等几种常见的取证方式。调查公司跟踪取证是自行取证中的一部分,但是这种证据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因为调查公司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二)举证内容

  1、权利证据。对于原告来说,首先,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权利来源,权利人是自行研发的还是通过转让获得的,是独占许可人抑或普通许可人,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举证证明的。

  2、要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否采取保密措施要结合商业秘密具体的特性、所涉商业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和保密标识的可识别程度来判定。具体的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加锁、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场所做出一些保密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还是比较宽松的,原则上只要有明确的保密意向,并有相应措施,法院基本上都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的实用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因此有些实验数据,哪怕是失败的实验数据,也应该认为有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