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商业秘密诉讼制胜关键

  吴先生在东莞某汽配公司任销售期间,私下将公司多个客户介绍给其上海朋友开的公司,导致东家多个重要客户流失。汽配公司将吴先生和上海的竞争对手告上法庭。市第二法院称,法院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方只好承认侵犯商业秘密。日前,该案得以成功调解,侵权方赔偿汽配公司3.5万元并登报道歉。

  2011年8月,吴先生进入东莞某汽配公司任销售工程师。双方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当日,公司通过内部章程要求吴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工作以来,吴一直负责公司新老客户维护和开拓,掌握公司大量客户名单、营销计划、报价方案。

  但从去年6月开始,公司发现由吴先生维护的多个重要老客户莫名其妙流失,由其负责的新客户在找公司询价后也反常地杳无音信。公司暗中调查才知道,吴先生在公司上班同时,还以上海某公司客户经理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去年8月,该公司对吴的办公电脑检查,发现电脑中存有大量上海公司的信息资料及吴先生以上海公司客户经理名义发的大量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显示,吴针对老东家的新老客户,为上海公司制作报价单。此时,吴先生正好提出辞职。

  随后,汽配公司在起诉吴先生及上海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法院保全上述邮件内容等证据。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吴先生和上海公司承认了共同侵犯汽配公司的商业秘密。后经调解,侵权方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汽配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并在报纸上向汽配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本案主审法官陈敏毅称,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晓,加上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举证难度较大。但在本案中,汽配公司事先对吴先生侵权行为进行暗中调查,掌握其联合竞争对手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并向法院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有力地帮助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进行证据保全,是本案汽配公司得以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