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过《技术保密合同》的软件开发人员王军,在跳槽后将原公司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新公司。为此,原公司以王军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王军于2011年进入信博科技公司负责软件开发,王军与公司签订了《技术保密合同》,约定从离开单位之日起3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就职,如果违约,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2年王军辞职,同年6月,信博科技公司得知,王军在经营业务与信博科技公司业务相同的捷慧科技公司工作。同时,信博科技公司还得知,王军将公司的部分客户信息带到新公司使用。于是,信博科技一纸诉状将王军起诉至法院。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信博科技公司与王军签订的保密合同合法有效,王军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捷慧科技公司明知王军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判决王军支付信博科技公司违约金10万元,并停止对信博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捷慧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