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原公司高管李先生离职后侵害其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某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方及其新入职的公司告上法庭,共同索赔4000万元,市二中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李先生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有保密协议,受公司指派,全程参与公司与被告公司及其母公司酒店管理项目的洽谈合作,并被委派至被告公司开展工作,故完全掌握相关的商业秘密。在派驻期间,李先生与被告公司串通,在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受聘成为被告公司的执行董事,离职后即公开代表被告公司在与原公司的仲裁案件中出庭,并在仲裁中披露使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原告在争议标的总额为1300余万美元的四起仲裁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