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一审宣判

  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奇虎公司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百度网页、在用户点击百度网页结果时直接链至360网页快照界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判决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共计70万元,驳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度方面认为,360违反Robots协议,随意抓取、复制其网站内容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权益,并损害了百度及广大网民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向其索赔1亿元人民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360搜索引擎用网页快照形式抓取百度网站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阶段没有遵守原告网站的Robots协议,没有遵守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认为,互联网经营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互联网发展依赖自由竞争,但归根结底在自由竞争下实现创新,在法律准许范围内竞争得到维护,但并非毫无规范的竞争,采用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市场会停留在丛林法则的误区,要强调规则的重要性。

  本案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额。法院考虑本案属于新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亦考虑到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在综合考量被告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影响的范围等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应当在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上限承担赔偿责任,并结合原告证据对合理支出的合理部分在经济损失以外单独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方并未当庭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案后在微博上建议,有鉴于互联网行业已经建立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和《自律公约》,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关于Robots协议产生纠纷时,应当遵守如下“协商-通知”程序处理:

  第一,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认为网站Robots协议设置不合理时,应当向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提出书面修改Robots协议、准许其爬虫机器人抓取的请求。

  第二,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在知晓该请求后,如不同意修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明确的提出其拒绝修改Robots协议的合理理由告知搜索引擎服务商。

  第三,搜索引擎服务商认为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提出的合理理由不成立的,双方可以向签订的自律公约执行机构或行业协会陈述意见,由相关执行机构或行业协会现行调解和裁决。

  第四,网站服务商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书面、明确的提出其拒绝修改Robots协议的合理理由的,或者搜索引擎服务商认为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提出的合理理由不成立的,且搜索引擎服务商认为不立即修改Robots协议会严重影响其经营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诸如诉讼、申请行为保全等法律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