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本案的要旨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3)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5)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10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侵犯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3)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5)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由于本案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难以计算,所以本案法院采取了由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加原告公司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方式,来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因此,被告销售其侵权生产的生产线售价180000元,该生产线成本80693.56元,所以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获利99306.44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CHX侵权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对原告YD公司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并考虑支持原告YD公司合理的侵权调查费用,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