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公司员工,实施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于并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无需受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再诉讼的限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本案?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就本案而言,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法律关系并非是基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而是由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的案由为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纠纷,诉讼标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性质为侵权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无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本案作为侵权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