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本案要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1)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4)查明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步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逐步认定:(1)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经过法院认定,本案原告所主张的箱包设计稿,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尚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原告在其公司《员工手册》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与商业机密,不在公司之外和公共场所谈论公司内部事宜及与公司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情况,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此外,箱包设计图稿是箱包制作工艺流程重要的基础环节,其显然能够给原告公司带来经济价值并具有实用性。因此,原告所主张的箱包设计稿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经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从董某电脑中调取、并由董某书面确认由刘某某提供的58张设计稿中,其中有54张与原告提供的箱包设计稿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箱包方案设计稿及同类设计风格的产品。(3)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本案被告人掌握并使用的原告箱包设计稿,既未经过原告的授权许可,也非其自行独立构思得出,不具有合法的使用权。(4)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原告公司同意,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被告某某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某某公司、被告董某在明知刘某某系原告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三被告均实施了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获取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所以,本案被告刘某某、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还是相当完善的,不仅在员工手册中对员工提出了保守商业秘密的明确要求;还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明确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并进一步要员工明确收到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更进一步明确了规定了违反保密义务的惩罚规定。此外,我们从案发后,原告公司员工刘某某的叙述中可以得知,被告刘某某并非故意、主动地为谋取私利而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被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及被告董某利诱、并误信董某的话,以为将某某公司的图稿稍作修改后再提供给他的话,公司就无法追究其责任,而发生了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其实,如果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的话,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唐青林律师针对本案原告公司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漏洞,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供员工的保密意识。聘请专业律师举办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讲座,提高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刑事责任。

  二、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拷贝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区分,对公司的大部分员工电脑不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

  三、建立专门的内部工作邮件,凡是与职务有关的工作信息,其传输只能通过公司内部工作邮箱,并对工作邮箱进行传输、下载含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进行监控,工作期间,不允许员工使用私人邮箱。

  四、工作上必要的交流外,限制员工彼此间进行信息传播,限制员工和无关人员的信息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