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代理律师或公证机构收集对方当事人侵权证据时,由于缺乏强制力,在调查取证时很难得到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配合,处理不当,还会打草惊蛇。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权利人可选择先启动行政或刑事程序,请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而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的评析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选择最优的方式收集证据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为读者提供建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代理律师或公证机构收集对方当事人侵权证据时,由于缺乏强制力,在调查取证时很难得到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配合,处理不当,还会打草惊蛇。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权利人可选择先启动行政或刑事程序,请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而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具体到本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由于每项技术信息都是由公知技术和秘密性技术两部分组成的,该技术信息能否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获得法律的支持,取决于权利人能否对相关秘密性技术的独有性进行证明。而该秘密性技术的寻找及证明过程,就是要排除技术信息中的公知技术,查找出权利人所掌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也不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的过程。这可以说是证明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的最为关键的一项证据。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首先,原告主张建造环保房屋施工流程中的每一步骤所涉及的技术均构成其主张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但其提供的载体“美国NET节能建筑”动画中,却未体现出其所主张的施工流程中步骤4-6的内容。因此该3个步骤因缺乏载体证明、具体内容无法认定,不能作为施工流程中的组成部分也无法作为单独的技术秘密点而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
其次,原告主张其技术秘密点为:“安装完成全部一层EPS板墙体”、“在EPS板墙体顶端凹形槽内安装捆扎水平钢筋”、“在EPS板上中下安装三道固定模板”,该表述是对动画画面的客观描述,并未明确指出上述步骤中存在的技术诀窍等独特之处,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明,且上述步骤为建筑行业的通用做法。再次,原告归纳的第1、2步骤的表述,即“安装完成全部一层EPS板墙体”、“在EPS板墙体顶端凹形槽内安装捆扎水平钢筋”,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申请并公开的“节能、环保、轻体、保温复合墙体”及“一种复合保温墙体及其安装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致。因此,原告公司主张的步骤1、2不具有秘密性,已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发明专利所公开,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综上,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诉讼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盲目起诉,对于公司自身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明,举证能力欠缺。结合本案原告公司的具体问题,唐青林律师提出以下建议:当事人、律师或公证取证,由于缺乏强制力,在调查取证时很难得到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配合,处理不当,还会打草惊蛇。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权利人可选择先启动行政或刑事程序,请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而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