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TT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YY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
上诉人珠海TT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某某、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珠海YY软件有限公司、姜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珠海TT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吴某某、袁某某、YY软件有限公司、姜某某达成和解,上诉人珠海TT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某某、袁某某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TT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某某、袁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5元减半收取为12202.5元,上诉人珠海TT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11152.5元,上诉人吴某某承担525元,上诉人袁某某承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