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管辖中的第28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人ZHM、FY远程登陆并下载原告所经营的boxbbs.com网站的数据库,对该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中的字符串进行修改,并将该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运行到box2004.com网站,并致使原告经营的boxbbs.com网站无法正常运行。虽然被告人ZHM、FY的侵权行为是通过远程登陆并非是在浙江省衢州市实施,但是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直接发生浙江省衢州市,所以浙江省衢州市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人ZHM的经常居住地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唐青林律师认为本案应该由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