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3)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5)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原告公司主张的MP-110D/111D打印机的硬件核心技术和Jolimark GSX-230K/330K打印机的源程序经过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证实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原告公司为保护上述信息与公司职工签订了保密条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上述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原公司职工,在职期间掌握了上述核心技术,并负有保密义务。二被告违反保密义务约定,将原告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被告入股经营的珠海市印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向原告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以下有几种:(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3)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5)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由于原告公司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所以,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手段、侵权持续时间和范围、经营状况、主观过错和后果、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承担的合理费用、市场份额削减、竞争力减弱情况等因素基础上酌定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无不妥。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的侵权损害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违反保密约定,将公司的核心技术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使用。可见,虽然本案原告公司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是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还是不够严密,需要完善。笔者针对本案原告公司的情况,对其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行企业保密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熟悉本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措施,将企业保密教育融入企业文化的建设之中;
二、公司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三、选择合适的保密措施。电子载体加密,设置浏览密码及浏览权限,对U盘加密;对于纸质载体,派专人保管、在纸质档上标注秘密符号、将载体放进保险柜或对存放载体的箱子上锁等采取一系列的物理保密措施;
四、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