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不明的“泄露”

  K公司是沪上知名的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2006年,K公司聘用了王小姐从事健康事业电话销售工作,王小姐通过电话沟通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

  2008年4月,王小姐辞职,转而跳槽进入与K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Y公司,并担任销售主管一职。蒙在鼓里的K公司直到有一天接到客户投诉电话,表示其付费拿到产品后发现是Y公司的产品而非K公司的产品时,K公司才意识到,王小姐正靠着K公司的客户名单给Y公司打工。

  K公司立即将王小姐、Y公司告上法庭,“王小姐将从我公司处获取的部分客户名单交由Y公司使用,Y公司的员工向客户进行电话销售时还冒用我公司的名义,或者以我公司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名义欺骗客户,这完全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K公司要求王小姐与Y公司赔偿其损失50万元。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K公司提供了5位客户的证人证言,证明王小姐泄露K公司的客户名单,但遗憾的是,5位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另外,在K公司提交法庭的客户名单中,只有客户姓名,其余信息均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客户名单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客户姓名本身,还要有客户的联系方法、交易记录、需求类型等不为相关公众知悉的特殊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本案中,K公司仅仅提供的姓名并不能构成其客户名单,也没有证据表明王小姐接触到客户名单,且由于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综上,法院驳回了K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