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N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及设计咨询、建筑相关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销售的公司,该公司陆续申请过“复合保温墙板”、“复合保温墙体及其安装方法”等10项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2006年5月,N公司录用了28岁的钟先生,让其负责电脑动画和效果图制作。随着时间的推移,N公司认为钟先生工作不但不负责任,而且还经常违反劳动纪律。2009年3月,N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钟先生离职后一直没有前往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一些公司的信息资料也留在了钟先生处。
很快,N公司发现,钟先生将其在N公司任职期间制作的动画以光盘形式提供给其他公司。“这部动画里面包含了施工流程的商业秘密,怎么可以随便派发!”N公司立即将钟先生告上了法庭。
然而,钟先生并不认可N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原告所称的技术已经申请专利并公开,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且动画是我独立创作完成,我只是在应聘时以此证明我电脑制图的能力。”
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涉案动画进行比对,当法官要求N公司对动画中的步骤予以指明、明确每一步骤中所包含的技术秘密点时,代理人令人吃惊地表示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指明或说明。法官随即限期要求N公司派员到庭陈述意见或提供书面意见,遗憾的是,N公司以员工均在外地为由,没有按时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说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N公司归纳的商业秘密点仅是对动画画面的客观描述,而没有说明其中的技术诀窍或要求;动画文件仅仅是N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载体,单就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N公司主张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如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设计图纸、模型、能用于实际的操作技巧、经验、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综上,法院驳回了N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