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情事实与处理结果

  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生产的磷酸铵盐干粉(亦称Abc 干粉)质量稳定、价格低廉。而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因配方不尽完善,生产的ABC干粉成本较高。1996年10月31日,湖北天门反光材料总厂厂长彭少林、厂总支副书记兼厂长助理张保清、干粉分厂厂长刘炎枝、职工王俊等人密谋商定,由张保清、王俊携款至高淳,引诱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职工窃取其ABC干粉配方。张、王于11月3日抵达高淳,以购买高淳消防药剂厂ABC干粉为名结识了该厂职工江新国。张、王提出如江新国能窃取到高淳消防药剂厂ABC干粉配方,他们将以重金购买。11月5日,张、王以5000元从江新国手中购买了高淳消防药剂厂的ABC干粉配方(70%含量类)。案发后,因此案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未构成犯罪,高淳县公安部门将此案移交高淳县工商局处理。

  高淳县工商局认定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引诱江新国窃取并购买高淳消防药剂厂Abc 干粉配方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

  二、评析

  本案中认定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侵犯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的商业秘密,关键在两点:一是看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生产的Abc干粉产品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是看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是否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生产的Abc干粉配方属商业秘密范围中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①该项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该项技术投产使用后,为权利人带来了较高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③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对这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由此可见,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拥有的这项技术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主要看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本案中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厂长等领导人集体商量获取商业秘密的办法,并且委托两人专程携款赴高淳引诱南京市高淳消防药剂厂职工窃取ABC干粉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为以利诱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高淳县工商局对湖北省天门反光材料总厂的行为的认定是准确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所作的处罚是恰当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般来讲,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和精力而取得的,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仅会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禁止。三年多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了一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