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依据

  诉讼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依据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主席令公布)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着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

  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发布)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圆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11月15日发布)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发布)

  第十八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发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禾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