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上海宣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依法驳回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重申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这意味着这场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在中国的诉讼已经水落石出。

  上海高院在10月12日的判决书中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美国圣莱科特、上海圣莱科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华奇化工是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圣莱科特在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华奇化工侵害其商业秘密。上海二中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大量调查取证,但在判决结果即将公布前,圣莱科特多次采用撤诉补充证据,随后再以相同案由重新提起诉讼的伎俩拖延案件审理。

  上海高院的判决书还称:“上诉人此时申请撤诉并非出于息诉之目的,而是为再次诉讼拖延时间,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上,圣莱科特一方面拖延中方法院审理进程,另一方面挥舞“337调查”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棒,借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阻止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2012年5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对其在华子公司指控华奇化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做出及时判决为由,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

  所谓337案件,即ITC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调查的统称。“337调查”被国际贸易专家认为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经济、最省时的法律途径。ITC最高机构委员会的6名委员都由总统直接任命,调查非常强势,有权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

  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已占其年立案量的40%以上,这其中不乏三一重工、华为等领军企业。作为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华奇化工与美国圣莱科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涉及中国司法主权问题而备受关注。

  2013年6月18日,ITC负责审理337调查案的行政法官在初裁中认定华奇盗用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机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但随后的委员会认为行政法官的初裁结果存在众多疑点,于9月9日宣布展开全面性复审。由于美国政府停摆,ITC委员会原定于11月8日做出的终裁最后推迟日期目前尚是未知数。但该案一旦败诉,意味着美国司法机构可越权对主要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国,并且已在中国进行司法诉讼的商业秘密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美国国际私法礼让原则,只要国外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争议,而该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且是基于公平原则处理案件的法院,在后的美国司法机关就不应当再受理该争议。而美国国际私法自制原则明确,在考虑外国法院是否更早受理该争议,由外国法院受理是否更合适,是否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等因素后,满足特定条件时,美国司法机关则不应受理该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华奇在国内与圣莱科特之间的诉讼事由与在ITC的337调查实质上相同。而ITC对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行使管辖权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此次中方法院判决在先,使得美方企业的“337调查”理由也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