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权物品: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