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时,委托鉴定机关对设计的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机关就涉案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提供鉴定意见。
其实是否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例如涉及的专业技术图纸、工艺等类似信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具有实用性等事实作出鉴定。至于涉案的信息最终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应该由法院自行作出。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对此亦作出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13.能否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答: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宜委托鉴定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