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卖公司的设计图纸

  “我受聘于海外公司触犯了顶新公司员工手册,并提供顶新公司的设计作品给海外公司,严重泄露了顶新公司商业机密……”2009年初,由于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海外公司)的金钱利诱,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下称顶新公司)设计师刘某向海外公司出售自己为顶新公司设计的箱包图纸,对顶新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了严重侵犯。遭受侵权的顶新公司将刘某、海外公司、董某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两审,最终在海外公司、刘某、董某停止侵权,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支出13万余元基础上,达成和解。

  设计师利诱下出卖设计稿

  “我2005年12月14日进入顶新公司,一直做的是设计工作。我2007年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当时海外公司打电话叫我去应聘,后来我去公司面试……由于工资太低,我拒绝了这份工作。后来,他们的负责人董某打电话联系我,让我给海外公司做兼职,并开出100元一张的价格买我的设计稿。我当时问他们会出事吗,他们说不会,我不同意,他们又打电话问我要多少钱一张,我说200元一张,他们同意了。”当刘某被发现向海外公司出售设计稿时,她向顶新公司领导解释道:“我大约在2007年10月开始这份兼职工作,我们约定两个星期去一次海外公司交我的作品,并说好选中的作品以20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海外公司还让我在中国银行办好卡给他们,我每次去的时候都带U盘过去……共选中作品135张大约人民币2.7万元整……我们的结算方式是每个月的5号打到卡上。”

  在秘密向海外公司出售设计稿一年多之后,2009年2月24日,刘某向顶新公司员工沈某索要沈的3款设计稿的coredraw格式,沈通过QQ传输给刘某后,发现刘某在自己电脑上把该3款设计的牌子由“DECENT”改为“NEWEST”,顶新公司遂对刘某的电脑进行了监控,发现刘某对设计稿进行修改并将商标改为“NEWEST”后存入U盘内。当日,顶新公司领导找刘某谈话,刘某亲笔写下上述材料陈述。

  据了解,顶新公司成立于1997年,致力于生产销售各种时装包、箱包及皮革制品。刘某2005年12月14日进入顶新公司任设计师,主要职责是箱包设计。2009年2月24日,顶新公司发现刘某将公司的设计稿通过U盘带出公司,经询问,刘某承认其将设计稿以每张200元的价格提供给海外公司负责人董某。截至当时,海外公司共向刘某购买了135张设计稿,刘某获利2.7万元。

  3被告被控侵犯商业秘密

  “箱包设计稿是原告最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董某明知刘某是顶新公司的设计师,仍私下向其购买设计稿,3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顶新公司认为,海外公司在获得设计稿后,便投入生产,并在公司网站、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承诺对外销售及展示,其行为导致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且海外公司侵权产品向海外销售,在国际上对顶新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外公司、董某立即停止侵害顶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登报道歉;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以合理支出。

  其实,顶新公司之所以可以如此直接提出指控,源于其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作为一家著名的箱包生产商,顶新公司早就与员工就公司商业秘密签订了合同。2008年1月1日,顶新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即刘某)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企业制订的厂纪厂规(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职工守则、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厂纪厂规、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收到了由甲方(即顶新公司)提供的《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与商业机密,不在公司之外和公共场所谈论公司内部事宜及与公司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情况。未经公司许可,任何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受聘于公司以外其他雇主。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为侵权付出高额代价

  “海外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法庭上,海外公司表示,刘某自主完成的箱包设计稿属于其个人所有,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刘某可以合理处理,且海外公司不清楚刘某与顶新公司的关系。海外公司没有用刘某提供的设计稿实际生产箱包,只有数款用于网站展示,海外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后,已于2009年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

  而董某认为,其只是根据海外公司人事部的通知,知悉刘某有意从原单位辞职,寻找新工作,故就任职事宜与刘某进行过一次面谈,后人事部与刘某就待遇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董某在工作中想要多收集一些箱包图稿,故询问刘某可否利用业余时间做一些箱包设计,刘某表示同意,董某并不了解刘某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情况。

  刘某则表示,其在顶新公司担任的主要是行政工作,不是设计人员。其通过参考网站、杂志等方式设计了涉案的箱包图纸,并将这些图纸提供给海外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顶新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扣除了其两个月的工资,不应再追究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外公司、董某在明知刘某系顶新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57张箱包设计稿,其中55张箱包设计稿由董某书面确认系由刘某提供,另2张箱包设计稿根据顶新公司提供的箱包图片、样品照片及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与顶新公司的箱包设计稿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海外公司对顶新公司的箱包设计稿存在接触的事实,法院认定海外公司、董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该两张箱包设计稿。刘某作为顶新公司的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顶新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海外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一审判决海外公司停止侵犯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登报道歉;海外公司、刘某赔偿顶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3被告提起上诉,经调解,双方在海外公司、刘某、董某停止侵权,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支出13余万元基础上,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