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李先生2005年起在上海BK化学公司工作,期间他作为股东之一设立了青岛HJ材料公司,而且李先生在职期间通过自己作为股东的HJ公司向BK公司的一些客户销售了一些HJ公司的化学产品。
2007年12月21日,上海BK化学咨询公司的代表以李先生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突然要求李先生签署一份赔偿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要李先生承诺赔偿上海BK化学公司120万元,并威胁说如果李先生不签字的话就追究李先生的刑事责任。
李先生当时并不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李先生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某些行为(如为他人介绍客户、通过青岛HJ公司向客户销售HJ公司产品)侵犯了BK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构成刑事犯罪,基于这一重大误解,他签署了承诺书。
签署承诺书后,上海BK公司立即借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支付120万元赔偿款。
代理经过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延双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李先生虽然在职期间给别人介绍用户,但这些用户并非是BK公司独占的客户,这些客户的信息是公开的,不属于BK公司的商业秘密。另外,虽然李先生也曾通过青岛HJ公司向BK公司的客户销售过HJ公司的产品, BK公司的业务是给但予其母公司德国BK公司的产品用户提供如何使用这些产品的咨询服务,其自身并不销售产品,而青岛HJ公司的业务是销售化工产品却并不提供咨询服务,二者的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李先生的行为不应构成侵犯BK公司的商业秘密。
由于李先生亲笔签署了赔偿承诺书,一般情况下他就应当按照承诺书中的承诺如期支付赔款,而如果他不支付这笔赔款,那就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这个承诺书。因此,律师决定以李先生“对承诺书中的所述的商业秘密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这个承诺书。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最终归结于:BK公司认为李先生亲笔签署了承诺书,就应当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履行赔款义务;而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他是在对承诺书中所提到的“李先生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这个前提条件产生重大误解后而签署的承诺书,那么这个承诺书是可以被撤销的,一旦被法院撤销,就无需履行承诺书中的赔款义务了。
律师向BK公司和法庭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李先生所使用的与BK公司有关的客户信息实质上是公开的商业信息,任何人通过网络或者媒体都可以查询得到,这种信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既然不是商业秘密,那么李先生对承诺书中所写的“本人侵犯了BK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个结论性条款是否正确产生了重大误解,法院就应当依据李先生的请求而撤销这个承诺书。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认为,李先生在签署承诺书时,对于承诺书中文字表述的内容及其签字后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不属于“重大误解”,李先生应该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履行赔款义务。据此判决李先生向BK公司支付120万元赔款。
判决后,代理律师建议李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在二审中坚持了自己的理由,法官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向BK公司提出了建议,BK公司综合考虑法官的建议以及诉讼风险,最终同意李先生赔付BK公司60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李先生没有签署这个承诺书,那么BK公司是无法打赢这场官司的。所以在签署任何一份重要法律文件之前,都应当慎重考虑签署后的后果,如果自己不是很清楚其后果,就应及时联系律师弄清楚法律后果后再决定是否签字,这样才能避免给自己或者自己的公司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