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价值近亿元的商业秘密被盗,上市公司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非原被告当事人所在地的第三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此成为我国首例由第三方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称之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新发公司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姜红海(新发公司保安部原部长)、马吉锋(原鑫富药业员工)、新发公司赔偿鑫富药业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巨资研发终成龙头企业
该案源于D-泛酸钙即维生素B5,作为添加剂,维生素B5被广泛应用于饲料、医药、食品等行业。国内市场对维生素B5的需求量每年达2000余吨,全球年消费量超过1万吨。在我国企业尚未掌握核心技术之前,维生素B5产品90%以上依赖进口。
当时世界上几乎普遍采用传统化学方法生产维生素B5。“传统化学方法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和用工成本来建设规模化的工厂,而且对环境污染大、毒性大、分离困难。”鑫富药业董事长过鑫富告诉记者。
于是,过鑫富带领科研团队进行了大量市场调研,并研究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数据,发现采用生物方法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具有环境污染少和毒性小的特点。而当时国际上只有日本在研究这项技术,过鑫富便将此作为研究的重点方向。
1999年年初,过鑫富带领的项目组发现,开发D-泛解酸内酯的微生物酶法拆分技术有成功的可能性。项目组通过一系列试验,于2001年11月建成了第一条试生产线并投入试生产。2002年年初,生产出第一批D-泛解酸内酯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项目组在试产的同时,对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酶拆分产量逐步扩大,成本逐渐降低。2003年年底,原工艺生产线全部改造成酶拆分装置,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
“从试生产到工艺定型几乎所有的设备都是自行设计,并且改造过一次以上,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其中水解工序大的改动就有4次,从反应釜到酶柱到水解池,最后定型为水解罐,设备内部结构更是多次改进。萃取塔也是从小到大改了4次,消旋精馏塔改了3次,溶剂回收改了3次,结晶釜改了两次。由于基本是自行设计的非标设备和化工生产的特殊性,每一次改动,就意味着前面的设备报废,能用起来的很少,这些都是技术创新所花的成本,几年内也花费了数千万元甚至近亿元。”过鑫富说。
鑫富药业的这套生物方法生产D-泛酸钙的技术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使鑫富药业的D-泛酸钙产量由1999年的年产400吨跃升至2007年的7000吨,彻底改变了我国D-泛酸钙依赖进口的局面,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70%、国际市场40%以上份额,成为世界D-泛酸钙龙头企业,拥有D-泛酸钙的国际市场话语权,鑫富药业的科技创新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商业秘密遭窃维权6年
“山东有一家厂子在偷你们的技术,我知道情况,可以向你们提供,但必须奖励我6万元,打入我指定的账号。”2006年7月17日,一个神秘电话突然打给了鑫富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正是这个电话引发了一场长达6年的维权官司。
2008年10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新发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年底,派新发公司职工徐文良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药业获取生产技术未成功的情况下,又派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药业职工,以利诱的方式,从谢柏龙等人员中非法获取鑫富药业的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
2007年5至8月,新发公司生产厂长张开国等人伙同姜鑫祥,为达到减少鑫富药业生产D-泛酸钙产量、增加新发公司生产的D-泛酸钙的市场份额的目的,以支付报酬为诱饵,指使杨全龙、潘伟东分别在鑫富药业上班时对锅炉实施破坏、向D-泛酸钙成品包装中添加杂质实施破坏。
临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姜红海为新发公司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结伙谢柏龙、陈雷、姜鑫祥、马吉锋,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姜鑫祥指使杨全龙、潘伟东,采用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及其他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中姜鑫祥、潘伟东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姜红海等6人有期徒刑5至2年不等,其他人另案处理。
在刑事案件尘埃落定的同时,2010年1月6日,鑫富药业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诉请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新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上海市一中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山东新发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大争议焦点逐一辩论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四大焦点问题发生争议,在判决书中,上海市一中院一一予以回应。
焦点一:新发公司是否构成对鑫富药业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新发公司认为,其本身并不是《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判决书所指称的“商业秘密”无任何法律关系。
上海市一中院判决书回应:“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新发公司为非法获取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其法定代表人李新发及直接责任人姜红海以利诱方式勾结鑫富药业的部分员工,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大肆获取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
焦点二:鑫富药业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市一中院判决书回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计算方法。”
上海律师徐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解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而且一直持续到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之日。就本案而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时间为2009年2月23日,诉讼时效为两年。而鑫富药业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为2010年1月6日,因此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三:是否存在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的现象?
新发公司在法庭上称,鑫富药业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上海市一中院判决结果却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才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新发公司认为,该判决的范围大于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
对此,上海市一中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在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该诉讼请求系对涉案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的。”
焦点四: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是否已作为专利被完全公开?
新发公司认为鑫富药业的《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既是公开的专利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
鑫富药业公司技术研发部的工程师告诉记者:“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内容中并不是囊括了产品大生产所有的技术要点,譬如详细的岗位操作规程、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内容。我们将这些未被专利所包括的内容归为商业秘密的范畴,根据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确实为非公知技术。”
国家利益也受严重损害
“新发公司侵犯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打击了企业创新精神,破坏鑫富药业的生产经营,给鑫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过鑫富对记者说,“因新发药业以极低的价格对该产品进行倾销,扰乱了正常的国际市场秩序,导致鑫富药业产品销售急剧下滑,国外客户大量流失,国家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
“这起商业秘密纠纷案挫伤了中小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动摇鑫富药业原本在这一行业中占据的技术优势地位和市场主导地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名官员说,鑫富公司一审胜诉,让企业做好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得到了法律保护。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一位民法学教授认为:“本案教训是,对鑫富公司来说,企业在重视技术自主研发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商业保密工作,加强员工法制意识的教育和采取更完善的保密措施。对新发公司来说,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不能通过不法手段来获取别人的成果,歪门邪道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也终会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