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商业秘密的让与或者许可使用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实践中主要有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的让与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让与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许可使用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专门就“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可以认为是将“未披露信息”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来保护。“未披露信息”在我国法律中就是指的商业秘密。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部分对技术秘密做出了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都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裁判依据】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