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留学中介公司的员工李某,工作中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在他离职时,公司为让他两年内不去同行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向他支付2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和保密津贴(下称保密费)。因他未遵守约定,原公司便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违约金4.8万元。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原公司支付的保密费过低,因而与他约定的竞业限制无效。
昨日召开的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上,中豪律师事务所的刘文治律师介绍了这一案例。由于目前我市并没有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即保密费的支付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刘文治律师昨日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确定一个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