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化名)原在兰州龙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星公司)负责软件研发工作,他跳槽后龙星公司以张坤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坤履行保密约定并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张坤支付龙星公司20万元违约金,张坤的新东家承担连带责任,张坤与新东家双双提起上诉。10月13日,这场“商业秘密”的纷争在兰州中院开庭二审,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张坤提出,其与龙星公司签订的《技术保密合同》约定的“从离开单位之日起3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就职”是霸王条款。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也就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二审能依法改判。
张坤的新东家兰州慧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张坤与龙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2岁的张坤曾经在龙星公司专门负责研究软件开发工作。在职期间,张坤参与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开发。2007年9月,张坤与龙星公司签订了技术保密合同,如果违约,应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2008年9月,张坤向龙星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2009年3月,龙星公司意外得知,张坤在慧明公司工作,而慧明公司经营业务与龙星公司经营业务相同。与此同时龙星公司还发现张坤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及其数据库和部分客户信息带到新公司使用。龙星公司认为,张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将张坤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慧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龙星公司与张坤签订的保密合同合法有效,张坤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慧明公司明知张坤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张坤支付龙星公司违约金20万元,并停止对龙星公司的侵权行为。慧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张坤和慧明公司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