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运烨汽车销售公司及其销售代表韦女士,与一名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却给自己惹来了官司。原来,韦女士的前东家——桂宏汽车销售公司认为,韦跳槽泄露客户资料,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运烨汽车销售公司及韦女士被判向桂宏公司赔偿1000元。记者了解到,双方对此没有异议,4月7日,韦已经自动履行有关判决义务。
据桂宏公司负责人介绍,他将客户资料存在电子邮箱中,设置密码,并注明为公司机密。2008年3月,客户林先生到桂宏公司购买汽车,该公司负责人出面接洽,并引领林现场看车。不久,韦女士应聘到桂宏公司工作,接受相关培训,同时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客户资料提供给同行。此后,韦女士继续接待林先生,双方还通过电话洽谈购车事宜。
两个月后,韦女士离开桂宏公司,转到运烨公司上班,担任后者的销售代表。在韦的介绍下,林先生与运烨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林还没有付款提车。桂宏公司认为运烨公司和韦女士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索赔。
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客户资料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这些经营信息能够为桂宏公司带来商业机会和经济效益,依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韦女士在桂宏公司有机会接触客户资料,离职后到与桂宏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运烨公司上班,并使用上述经营信息抢夺桂宏公司的客户,使桂宏公司丧失竞争优势,权益受到侵害;而运烨公司利用韦女士掌握的客户资料拓展业务,在同业市场中减少经营成本,也构成对桂宏公司的侵权。考虑到桂宏公司对获取商业秘密所花费的劳动、金钱等成本不多,也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具体损失,酌定运烨公司、韦女士共同赔偿桂宏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