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东家签了保密协议后跳槽到“对手”公司,不仅带走老客户,更在新东家建起了类似的数据网站……原东家遂将该员工和其所在的新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日前,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被告停止侵犯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泰可思公司在2002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是财税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培训,软件设计等,程某、曹某(两人系夫妻)和刘某原是泰可思公司的业务员和客户信息管理员。2005年6月,程某等三人和泰可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三人掌握公司的秘密,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005年9月,程某等三人向泰可思公司提出辞职,后三人跳槽到润亮公司工作。泰可思公司称,后来发现程某三人不仅修改公司网站的信息数据库、源代码,还将网站上的经营信息复制、安装到润亮公司的网站上,同时还和公司原来的客户广东电力总公司、潮州供电局等三家单位进行交易。泰可思公司认为程某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润亮公司使用其投资的数据库,提供与其相同的服务,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程某三人和润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工作期间掌握了泰可思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明知和原告有保密约定,却还将商业秘密提供给润亮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润亮公司和程某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赔偿8万元。
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广东省高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