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同制造出设备后,却迟迟不见合同方付款提货。派人调查后发现合同方竟然涉嫌依据自己提供的专利技术方案开始“自行设计制造”设备。于是地处中原腹地新乡的一家烘干机制造企业,远在新疆吐鲁番的一家能源开发企业以合同违约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告上了法庭。
2009年2月中旬,在中原腹地河南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栋现代化车间里,望着两台还散发着油漆气味的红色庞然大物的烘干机,河南省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下称河南德耀公司)唐德顺却不住地哀声叹气。“由于新疆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圣雄公司)毁约,已经接近造好的2台机器占压住了200多万元的流动资金,企业陷入困顿”。
两企业千里握手合作
工业兰炭是在化工厂提炼煤焦油工业附属物。其特性是含水泥量特别高,烘干过程中容易着火,而且烘干过程中极易破碎,其水分含量难以控制。因此,烘干兰炭是国内化工、建材、水泥行业公认的技术难题。2008年,正在建设中的从事PVC项目开发的新疆圣雄公司技术总监王树根到河南德耀公司考察,寻求工业兰炭烘干技术解决方案。
河南德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烘干机研发、设计及制造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自动化立式烘干机,具有环保、节能、自动化、物料的适应性强等优势,在中国水泥行业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并获得中国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
期间,双方技术负责人多次接触,河南德耀公司总经理唐德顺亲赴新疆圣雄公司所在的吐鲁番建设工地实地考察,新疆圣雄公司也对河南德耀公司的烘干技术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2008年8月11日,新疆圣雄公司要求河南德耀公司根据新疆圣雄公司的建设规模、兰炭物料特点,提出个性化的技术解决工艺方案,包括详细的设备规格、参数、功率等。
出于对企业技术保密的考虑,河南德耀公司要求新疆圣雄公司先签订购销合同,确定购买机械设备后才可能向新疆圣雄公司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与工艺方案。第三天,即2008年8月13日,新疆圣雄公司同河南德耀公司在新疆签订了2台烘干机的供销合同,合同总额260万元,约定当年10月执行完毕。
同时,河南德耀公司还和负责该技术项目考察的新疆圣雄公司技术总监王树根个人签订技术协议一份。王树根同意对河南德耀公司的技术予以保密,并保证不仿造设备。
筑好这道自认为万无一失的“防火墙”后,河南德耀公司向新疆圣雄公司及王树根提供了技术和工艺方案。其后,双方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往来讨论技术问题。王树根多次使用u盘从唐德顺的电脑内复制了全部技术资料,考虑到购销合同已经签订,唐没有拒绝。
购销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拿到建厂以来金额最大的一份合同订单后,河南德耀公司员工精神振奋,为了能够提前交工,就先垫资购买原材料和配套设备,投入了烘干机制造紧张过程。然而新疆圣雄公司承诺的100万元预付款迟迟不到,期间,经多次催促,新疆圣雄公司总是答复“很快就到”。
唐德顺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直到2008年10月份,我们感觉事情不妙,就派人到新疆进行秘密调查,结果发现新疆圣雄公司工地上,两台正在焊接的烘干机已经初具雏形,其配套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全部是按照我们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图纸进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
2008年12月,河南德耀公司以新疆圣雄公司合同违约为由,在合同履行地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同时,以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辉县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
很快,辉县警方两名警察飞赴新疆吐鲁番,对王树根进行调查询问。王对警方称“兰炭烘干设备和工艺是我们自己研究出来的,我们采用的是公有领域的技术”。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之中。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通过电话向王树根进行了采访,王说,新疆圣雄公司是新疆自治区、吐鲁番地区2006年引进的重点投资项目,采用电石法生产PVC,项目总投资600多个亿,建设周期为十年。项目建设中我们非常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我们现在的技术方案和德耀公司的根本不一样,全国做烘干技术的不止他一家,说我侵权,拿出侵权的证据来!
记者问:哪你们为什么还要签订合同呢?王说我只负责技术考察,签合同是其它部门的事。我向老板推荐新乡德耀公司的技术,但老板派人到新乡德耀公司考察后,认为这个企业太小,不具备这个合同的履约能力,就决定终止这个合同,自行设计制造烘干设备。
对王树根的回答,唐德顺感到很气愤:王说是他们自己研制的技术,全国又有那么多烘干机制造企业,为什么单单要我们提供技术数据、做技术方案呢?没有经过前期考察,他们能轻易和我们签订购销合同吗?合同签了,我们提供了技术方案后,他们就突然毁约,这不得不让人对对方的行为感到怀疑?
要防范经营过程中的技术泄密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打着订货、试验、招标、提供样品等名义,“套取”合作方提供技术资料。一些正在努力扩大业务的企业和急于推销自己技术的专利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争取到来之不易的订单,或者害怕专利技术方案难以中标,往往把自己的核心技术、甚至商业秘密透漏给对方,这就给一些诚信度不高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可乘之机。待发觉自己的技术或者方案被人“无偿使用”后,又往往难以取证,或者对方利用合同上的缺陷来当免责的“挡箭牌”,致使专利技术方往往维权无门。
郑州市睿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陈浩提醒,专利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被送上门来的“大单”所迷惑。首先要对对方企业的资质、信誉度、真实目的等进行多方的考察和了解;其次,要在购销或者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合同中严格把关,杜绝被对方利用免责的漏洞,比如坚持在权利人所在地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明确约定纠纷解决地,以便将来诉讼时能就近立案,降低自己的维权成本;三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在没有收到对方相应价值的预付款、保证金等前提下,不可盲目开工或者“一锅端”将技术方案交给对方。
最后,陈浩呼吁诚实信用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依靠“小聪明”手段,无偿盗取占有别人的智力成果,是与社会道德背道而驰的,也是被法律所制裁的行为。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健全,和专利权人维权防范意识的提高,一些“套取”他人技术的企业和个人,在技术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遭遇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难以克服,导致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结果投资“打水漂”,或者陷入权利人无休止的维权官司中,最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