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两年时间,投入近百万元,最终才开发出拥有知识产权的“镇店之宝”,却被别的公司仿制,还到处抢客户牟利,专利发明人柳雪春十分气愤。为此,他将涉嫌侵权的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5万元。
近日,该案在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双方就“是否侵权”、“原告取证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引导双方庭中是否可以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不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原告也不再向对方索赔。
案子虽了结,但它给予公众尤其是企业诸多启示:在法院强调的知识产权案注重调解背景下,企业应该如何抉择?而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又该如何保护核心专利不被侵权?为此,记者特邀请市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进行释法和提示。
【案情回顾】
员工跳槽致核心技术泄露?
位于虎门的东莞市华楠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柳雪春说,自己耗时两年、耗资近百万元,研发出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无软牵引式液压升降机。
2008年产品投放市场后,市场反响非常好,华楠骏业公司也因此获得了较多的经济效益。然而,2011年上半年,公司开始陆续接到客户投诉,称一家名为“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所推销的产品,与华楠骏业公司的设备非常相似,且其价格比华楠骏业公司低很多。与此同时,华楠骏业公司也发现2011年的几个月时间里,订单量出现严重下滑。
“镇店之宝”的生产专利技术,怎么会被达成公司仿造呢?柳雪春一开始感到非常意外。
经多方打探,华楠骏业公司还发现,公司前一段时间有多名重要员工辞职,分别为公司的销售经理、设计室主任、售后服务部经理、网络管理员以及公司花了大量精力培养的技术人员。“这些员工在我的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很多核心信息,包括产品设计、生产技术,客户信息等。他们辞职后,都‘投靠’了达成公司。”柳雪春说。
对于核心员工跳槽导致核心技术泄露给达成公司的说法,达成公司此前回应称,华楠骏业公司员工跳槽到达成公司,那是员工自己的选择,与达成公司没有关系。
在经过与向达成公司交涉无果后,华楠骏业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达成公司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5万元。
【庭审现场】
调解后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开始之前,本案主审法官程春华咨询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分别提出调解的条件,但因双方要求差距太大而“流产”。随后,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原告柳雪春起诉称,经过对比,达成公司生产的“升降作业平台”产品,完全按照原告的专利权利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制造,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由于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专利产品应有的市场份额减少,致使原告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达成公司的代理人回应称,达成公司不承认其侵权行为,其公司产品没有采用华楠骏业公司的专利技术。理由有二个:一是华楠骏业公司的无软牵引式液压升降机有油缸轨道,而达成公司的没有,产品技术不相同也不等同,也就是说两者的产品结构不一样;二是原告提供的一份销售协议里,采用的是欺骗引诱被告的手段,通过设置陷阱而获得的非法证据,要求法院不予认可。
接着,双方就“是否侵权”、“假如侵权该赔多少”、“原告取证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互不相让。此时,主审法官提醒双方,与其互不相让,不如各退一步,庭审中也是可以和解的。
最终,双方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公司不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原告也不再向对方索赔。
【法官说法】
核心技术人员要签保密协议
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又该如何保护核心专利不被侵权呢?程春华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企业要定期浏览行业网站,收集相关产品,如发现有疑似侵权的产品,可以通过网站调查取证,保留证据。二是,在一些展销会上,多留意。侵权的企业想做大做强,一般都参加行业展销会,企业通过现场查看,自己的专利技术产品是否被仿制。三是,企业除了专利技术人员,最好聘请法律顾问,在受到侵权时,通过法律顾问出手,收集证据。四是,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技术人员,要注意防止技术外泄。如果已经申请国家专利,通过内部泄密的,可以起诉侵权公司,也可以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如果企业的一些技术秘密没有经过国家登记备案的,但涉及到该技术的人员,一定要签订保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技术人员跳槽后泄密的,应负相应责任或赔偿,不过该给跳槽人员补偿的一定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