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重大损失”成拦路虎
新华报业网讯 3年没有批捕、起诉过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当地的营商环境健全,还是司法机关不作为?昨天,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披露的一起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揭开了谜团。
今年2月,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到一起要求监督立案的申请。上市公司员工姚某违反保密协议,用从该公司获得的技术入股妻子的公司,并在全国展销会上公开低价兜售侵权产品,导致原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直接下降25%。上市公司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却表示,必须要等到其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益达到50万元才可以立案。
据介绍,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时,仅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何谓“重大损失”没有具体规定。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2004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又颁布解释,规定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
“这两个规定带来一个问题,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因为这直接影响50万元的立案标准。”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宁生说。
雨花台区检察院搜集了全国已经发生效力的相关判决,却发现,38份判决竟有6种损失计算方法。
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兵兵表示,在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前,借鉴民法中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标准来确立被侵权人损失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认为,大量的案例表明,间接损失往往比直接损失的危害更大,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获悉,正是由于认识的不统一,近三年来,南京未批捕、起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软件、服务外包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等新类型的案件也不断出现。‘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难点不解决,必将弱化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处长张春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