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每日甘肃—法治频道讯 利用任职期间盗取和掌握的生产光学晶体材料高纯度氟化镁的技术资料,非法生产氟化镁产品的犯罪嫌疑人樊某,近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撤案处理。

  2006年4月,犯罪嫌疑人樊某利用在甘肃金桂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盗取和掌握的该公司生产光学晶体材料高纯度氟化镁的技术资料,秘密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非法生产氟化镁产品,并利用盗取的甘肃金桂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料对外低价销售氟化镁产品,给甘肃金桂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造成239400.85元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第一,甘肃泰华开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甘肃金桂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氟化镁生产专有技术价值评估为人民币2042100元。因为樊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导致被害人甘肃金桂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丧失该商业秘密,被害人仍然可以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取经济利益,其秘密性并没有丧失。因此,该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不能作为被害人的损失数额。第二,商业秘密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即研究开发成本包括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应当认定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但经过两次退查,公安机关经咨询审计评估部门认为无法进行审计。第三,甘肃天一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扣押的上海都邦公司财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81000元。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应当认定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但经过两次退查,没有证据证实扣押的上海都邦公司氟化镁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并因侵权而获得利润,即没有证据证实造成金桂公司市场份额的缩减。因此,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予以认定。第四,甘肃天一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樊某侵犯商业秘密给甘肃金桂光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无法与客户正常调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24700元,应当认定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第五,根据吉林省增值税纳税企业电脑汇总清单证实:樊某向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销售氟化镁20公斤,价值14700.85元,应当认定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分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239400.85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撤案处理,依法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