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否认商业案件中法官眼花判错案

  近日,一网民在论坛上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并配以判决书照片,立即引起网民强烈反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此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7月8日,网友“nishishei1”在大众论坛发帖质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在该帖文中,自称为山东省新发药业员工马强称,上海一中院“申请A,判给B”,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同时“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的错误。马强因此发出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该篇帖文立即引起网民围观,截至12日上午10点,查看者已超过4.5万人,回复帖子多达186个,“法官眼花”再次成为网络热点话题。

  在贴文中,马强表示最大的疑惑在于原告开始诉讼申请的是A,可判决给原告的却是B。案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通过马强在贴文中公布的手机号码,记者联系到了马强本人,他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参加庭审,但作为一名新发药业的员工,有权对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书提出质疑,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马强表示。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在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是其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上海一中院相关办案法官表示:“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因此,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针对马强“没有证据”的质疑,上海一中院表示,在该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鑫富公司与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9月13日两次进行了审理。

  鑫富公司系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鑫富公司称,在生产经营中发现,姜红海为新发公司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结伙马吉锋等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新发药业指使、利诱姜红海、马吉锋等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造成鑫富公司经济损失严重。

  据悉,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年5月21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