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津盛公司和圣信公司均为专业网络开发生产企业。田跃原为津盛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
2007年1月,田跃未经津盛公司同意,“跳槽”到了圣信公司,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津盛公司得知后将圣信公司和田跃告到了法院。津盛公司认为,田跃多年在津盛公司担任高级职务,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而且津盛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田跃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田跃不履行股东、董事和保证书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给津盛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圣信公司为利用田跃掌握的津盛公司商业秘密,委以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田跃,属于不正当竞争,与田跃共同对津盛公司构成侵权,为此,津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田跃与圣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田跃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田跃与圣信公司连带赔偿津盛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圣信公司认为,该公司并不知道田跃与津盛公司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田跃是在从津盛公司处离职后才到圣信公司工作的,故圣信公司聘用田跃的行为无过错。圣信公司从未获取或使用津盛公司的商业秘密,亦未以此获利,不存在任何侵权事实。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田跃和圣信公司共同赔偿津盛公司116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