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商业秘密律师敬告企业请别泄露了你的商业秘密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种知识信息都是参与竞争的“资本”。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对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不可少的武器。正因为如此,处于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为了打垮竞争对手,才会千方百计甚至不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了解、掌握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此类事例,古今中外不胜枚举。因此,企业必须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做到这点,企业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得以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1.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通常包括生产工艺、配方、数据、说明书、诀窍、经验、机器的模式、图样和蓝图、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市场供应情报、经营手段、顾客名单等等工商业信息。
2.商业秘密是已经为权利人所掌握但尚未被社会公知公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商业秘密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商业秘密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因为秘密才具有经济价值,秘密是保护的前提。如果企业对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曾采取过保密措施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或者企业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那么,企业所掌握的这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经确立,其拥有者就享有了实际专有权,一旦遇到不法侵害,权利人就有权对不法侵害者行使请求权,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依据合同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与有关当事人确立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既然商业秘密是一项财产,其权利人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可以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它。然而,尽管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但它又不同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因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是以保持秘密为前提而实际专有的,并非像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的权利人那样以公开其内容为前提、经国家特别授权而获得专有,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其拥有者的专有权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始终要以保密为宗旨,也只有这样,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利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技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订的涉及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如果是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或者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韵,或者是当事人违反技术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布该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技术合同无效或者因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失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鉴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和人员流动的日趋普遍化,企业可以通过与雇员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或者解雇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于在原雇主受雇期间因雇佣关系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当然,这类约定的内容、范围、期限、限制必须合理、合法。一旦义务人违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该合同行使请求权。
但是,企业必须注意,合同的约定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泄露了商业秘密,受损害方只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行使请求权,而不能依据合同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或者是通过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企业对于构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行使保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同时,企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被侵害的企业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是被侵害的企业因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被侵害的企业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且,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的企业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依据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盗窃犯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企业对于盗窃其商业秘密中的重要科技成果、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盗窃者的刑事责任,企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在参与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保护其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对于需要在法庭出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企业有权在公开开庭时不予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