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军
专利流氓一词源于美国,其意为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而生存的公司。个人认为,目前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对于此类行为并无相应法律条文能够规制,法院绝不会因为专利权人没有实体业务而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为何遏制专利流氓呼声,近年来在知产界如此之高,个中原因个人认为主要有二,其一,部分专利权人无实体经营,完全仰仗手中的个别专利,进行大规模商业维权,维权对象均为小商小贩,这些销售者多因无法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而最终为侵权产品生产者买单。最为典型的是入选中国专利金奖自拍杆专利权人,近几年在全国各地针对销售者发起几千件专利侵权诉讼,获益颇丰。其二,部分专利权人在友商上市等融资之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金额动辄上亿,但专利最终被友商宣告无效,此类专利权人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全在搅黄友商融资好事,至于专利稳定性与否全然不考虑。尤其在今年,部分专利侵权诉讼标的甚至已破10亿,但结局却为专利被宣布全部无效,这类专利权人是否输了官司,赢了市场,外人不得而知。
由上述两类主体行为,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式专利流氓与美国式专利流氓相比,已经貌不合,神也离。因为前者并非如美国专利流氓一样持有大量专利,很多时候,前者专利权人就一件专利,一招鲜,走天下。再者,上述向友商发起专利诉讼的专利权人,其本意并非如美国专利流氓,寻求个案赔偿,而是为了抢占市场,削弱友商的竞争实力。
回到中国式专利流氓话题,个人认为,将上述两类原因分析中的专利权人均定义为流氓也不恰当。因为,第一类原因分析中的专利权人,法律层面其维权完全具有合法性,通过诉讼获利,无可非议。第二类原因分析中的专利权人,其启动诉讼,主观动机难谓善意,这类行为才应当予以遏制,才是真正的中国式专利流氓。
流氓一词,辞海解释为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该词汇是道德层面的评价用语。对待中国式专利流氓,法律评价的重心更应分析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主观是否具有恶意。但现实情况是,最高院虽早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案由,但司法实务中极少有中国式专利流氓被认定为主观具有恶意,继而被判定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司法判例。也即,司法实务中,对于何为恶意并无很明晰的认定标准,一方面,于专利恶意诉讼案中的被告而言,该条法律救济路径很难走通;另一方面,于中国式专利流氓而言,法律规定不具有威慑力,其可无所畏忌。
个人认为,前述中国式专利流氓最大软肋就是专利稳定性差,对待此类专利诉讼案件,个案被告应积极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审查程序期限基本上维持在六个月左右时间,但对于诉讼标的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建议知识产权局能够从快审查处理,以化解中国式专利流氓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宣告程序,恶意拖延时间,妄图赢得市场的非法招数。